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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:河北省《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》

时间:2019-06-04   访问量:333

参照河北省《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》


第二条  本省内的警车、救护车、消防车、工程救险车安装、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,车辆的外观颜色、标志图案和警报器音调、标志灯具式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,并依照本规定,申请、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(以下简称警灯警报器使用证)。


第二章  申请与受理


第六条  安装、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应当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领取号牌后,申请、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。申办时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,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

1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张(标准:A4纸张)

2、提供车辆外观照片2张(标准是:长 88mm ± 0.5mm ,宽 60mm ±  0.5mm  ,圆角半径为 4mm );  

3、车辆外观数码照片(300万—500万像素)。

申请书可从省或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,也可从电子政务网站上下载。


第七条  县(市)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,向当地的县(市)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;设区市及市辖区相关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,向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;省直单位的车辆可以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直接提交申请。申请可通过当面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。

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救护车申办警灯警报使用证,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,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标准、规定对车辆进行审核后,由省卫生厅向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交申请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救护车的审核应当在7日内完成,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13日内完成申请受理、材料审查、许可决定等事项。


第八条  对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,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。对通过邮寄提交申请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。作出受理决定的,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,并当面或者在1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。


第九条  有下列第(一)至第(三)项情形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,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。有下列第(四)至第(七)项情形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应当补正、改正的材料:

(一)不属于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范围的;

(二)未在本省登记的车辆;

(三)申办车辆未办结登记手续、领取号牌的;

(四)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;

(五)申请人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、数码照片、行驶证复印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;

(六)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;

(七)申请书填写内容缺项的。

有上述第(四)至第(七)项情形,能够现场补正、改正的,应当允许。申请材料经现场补正、改正后达到受理要求的,应当受理。

扩展资料

申请书

(正面)

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

申  请  书

公安交通警察支(大、总)队:

我单位车牌号为冀          的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(厂牌型号)车辆,现依法申请办理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。

我单位承诺:已组织车辆驾驶人学习法律、法规关于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的规定,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、数码照片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真实、有效,车辆及车辆外观标志图案、警报器音调和标志灯具颜色式样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。

申办理由说明(单位的职责、职能、执行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紧急任务情况):

车辆识别代号(车架号)拓印膜(粘贴于下方空白处):

申办单位(盖章)     年  月 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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